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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政策措施》
为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云南省在全面开放新格局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区位优势,促进云南省加强与周边国家互利合作,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种植业领域合作。支持云南省与周边国家加强互利合作,因地制宜开展甘蔗、水果、茶叶、咖啡、蚕桑等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周边国家长期合作,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仓储中心和配送体系;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国内优良品种、农机设备等走出去。
(二)积极开展畜牧业渔业领域合作。支持云南省与周边国家合作开展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和生态化养殖。合作推广粮改饲,把当地富余粮食转化为饲料,形成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在云南省接壤周边国家开展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探索偶蹄类动物进口检验检疫监管办法,在总结先期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支持云南省与周边国家开展水产养殖和加工合作。
二、进一步深化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产能合作
(三)构建区域立体交通枢纽。实施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继续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跨境公路建设,优先打通瓶颈路段和关键路段;加快落实与周边国家的跨境汽车运输协定,方便跨境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促进云南省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充分发挥跨境河流航运功能,完善航运合作机制。建设昆明国际航空枢纽,构建覆盖南亚东南亚各国首都和主要城市、连接世界主要航空枢纽的航线网络。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通信枢纽。
(四)建设区域能源合作中心。推进与周边国家电力联网。支持云南省相关企业集合国内外先进技术,通过投资、运营管理、工程承包、设计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发电、输变电、电网改造和建设等重大电力项目合作,提升当地电力基础设施水平。支持云南省建设区域性国际化电力供给中心、交易中心、技术中心、装备中心。以云南省为基地建立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双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
(五)加大国际旅游集散地建设力度。深化边境旅游业改革,支持云南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与周边国家共同建设跨境旅游合作区,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建设一批国际旅游目的地,打通连接多国的旅游环线,推出自驾游等跨境旅游产品,形成南亚东南亚黄金旅游圈。支持云南省研究制定新设边境旅游线路的实施方案。以云南省为基地建立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旅游合作机制,推动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机制建设。支持东南亚国家在云南省设立中外合资的旅行社。
(六)打造区域跨境物流中心。支持云南省与周边国家合作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建设一批国际物流园区,提升物流效率。鼓励云南省有实力的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业务,推动组建一批跨国物流企业。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跨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区域内国际物流信息互联共享。加强与周边国家政府间协调,推动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完善跨境物流保险合作机制。
(七)合作建设产业园区。深化与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等地区的交流合作,互利共赢建设一批境外产业园区,有序推动国际产能合作。
(八)有序发展边民互市。支持云南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因地制宜设置边民互市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真正惠及沿边居民,活跃当地市场。
(九)继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云南省发挥区位优势,改善营商环境,整合国内外优质资源,组建大型平台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云南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改革试点经验,实施“预检核销”、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降低查验率等贸易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一步缩短通关时间。积极探索与老挝、缅甸、越南等周边国家建立促进自由贸易的合作新模式,在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质量提升、打假维权等方面开展多双边合作。在确保交易真实合规、物流信息与资金流信息匹配的基础上,支持云南省建设海外仓、境外展销中心、国际快件监管中心。
(十)推动跨境经济合作区创新发展。根据我与周边国家具体国情及发展需要,推进澜沧江—湄公河等跨境经济合作,务实推进中缅、中越、中老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合理确定合作区的功能定位,探索建立双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机制,把合作区打造成为基础设施完善、成本优势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先进技术聚集、充满创新活力的国际化开放合作平台。共同创造条件,推动人员、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十一)创新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推动云南省企业与周边国家的贸易、投资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付,进一步完善与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跨境清算结算渠道,探索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跨境使用。规范和便利境外边民开设人民币银行账户。支持云南省开展非居民现金存取款业务、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支持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因地制宜探索规范业务、提高效率的方法,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经批准设立人民币特许兑换机构,开展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兑换交易。研究适当调整准入门槛,支持南亚东南亚国家大型银行在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十二)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政府合作、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能源矿产合作等领域重大项目给予合理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跨境农业合作、国际产能合作、境外重大项目等保险产品。支持云南省开展新一轮企业境外发债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
(十三)大力开展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合作。支持云南省高校接收更多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鼓励云南省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华文教育中心,打造澜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支持云南省充分发挥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作用,利用先进科技资源,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现代农业、矿冶和新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云南省引进国内外高端医学研究和医疗资源,打造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高端国际健康医疗产业综合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区域性国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际诊疗保健合作中心,以及高水平国际联合实验室、医学中心和传统医学交流中心。支持昆明市开展健康产业示范。支持云南省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检验检疫交流合作中心。
(十四)提升服务国家周边外交能力。支持云南省利用与周边国家地缘相近、人缘相亲的优势,承担国家交办的周边外交任务,研究将云南省列入主场外交系列配套活动目的地。发挥云南省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中前沿省份作用,推进建设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中心和澜湄研究院。鼓励云南省加强与周边国家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践行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创建和睦友善周边外交环境,完善滇印、滇缅合作以及云南省与越北、老北合作等地方合作机制,有序拓展民间交流渠道,深化与南亚国家合作,进一步丰富中国—南亚博览会多边外交内涵。
云南省要进一步发挥区域优势,完善内联外通纽带功能,统筹对外开放与对内合作,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更好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服务国内其他地区借力云南省拓展南亚东南亚国家市场,在我国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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